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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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5926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262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及财产保全费3523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6元,减半收取计4903元,由被告***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