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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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友长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市祺道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林市祺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玉林市宏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林市友长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14800元给原告玉林市宏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二、被告玉林市友长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玉林市宏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以514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玉林市宏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玉林市祺道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860元,财产保全费4062元,两项合计14922元,由被告玉林市友长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预交上诉人案件受理费1086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