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计3091400元、截至2019年7月16日的违约金108288元以及此后以上述租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90元,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992元,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2398元;公告费500元,由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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