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施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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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城信用社 永州市诚远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市东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流市第四水泥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 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盛广场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9)桂0981执保105号 永州市诚远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东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永州市诚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东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永州市诚远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了(2019)桂0981执保105号执行裁定书。根据执行裁定及申请人永州市诚远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在价值人民币16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东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流市第四水泥厂东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北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止。 二、在价值人民币160万元范围内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东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城信用社帐号53×××01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三、在价值人民币160万元范围内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东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帐号20×××86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计算,具体生效日期待定。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四、在价值人民币160万元范围内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东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盛广场支行帐号66×××10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五、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东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永州市诚远贸易有限公司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永州市诚远贸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州市诚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许文湘07**-6361770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