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
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
厦门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厦门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预拌混凝土货款414493.31元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14493.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

二、厦门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484.32元、保全申请费2626.49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833.69元;

三、驳回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厦门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48元,厦门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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