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肯德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廖兴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廖为安租金2464208.2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464208.21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廖为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37元,由原告廖为安承担4430元,由被告大兴公司、廖兴国负担255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兴公司、廖兴国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