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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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忆辉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中德顺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市忆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中德顺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厦门市忆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中德顺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68000元; 三、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被告厦门市忆辉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晋江市中德顺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76元,由被告厦门市忆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厦门市忆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晋江市中德顺机械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厦门市忆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晋江市中德顺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