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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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川市卡煤龙实业有限公司                 韩城市永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城市永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铜川市卡煤龙实业有限公司陕BXXXXX/陕BX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支付给铜川市卡煤龙实业有限公司陕BXXXXX/陕BX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下余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4600元,交强险和商业险共计6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城市永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EXXXXX/陕E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24470元、施救费4000元,共计2847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城市永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费10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