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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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2019年5月16日解除; 二、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培训费8189元; 三、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公告费12.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