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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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修复费用人民币114849.85元及鉴定费用人民币39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提供厦门市同安区禹州溪堤尚城12号楼06单元电气给排水安装施工图、竣工图;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502.15元及鉴定费用人民币15.3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08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人民币1996.4元,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91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994.1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人民币85.4元,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8.7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