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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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24569元,共计34569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17053.94元(不含被告***已支付9623.0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