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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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金天阳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 被告山东金天阳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58157.52元(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山东金天阳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 四、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20元,减半收取341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金天阳锆业有限公司负担,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