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
烟台中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94万元、利息及复利1099834.45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并自2018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中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中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中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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