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华泰酒业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市华泰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2177356号“”、第7859361号“HUAXIA”、第81548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烟台市华泰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烟台市华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金钱给付期限内径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3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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