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3月3日止的利息9190.51元,复利590.88元,合计69781.3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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