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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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01民初238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朝阳路与学海路交叉口金岸品城****。 负责人:杨家旺,系该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哈尼族,住***。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亚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嘉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