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中铭木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83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大连中铭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工资78000元,执行费1070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12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晓龙 351282033020 300990281940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靖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