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386.81元,以上合计111386.81元(从2019年9月6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亦按年利率4.75%予以计算)。

如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负担26元,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4元。(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已预交,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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