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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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5,510元;

三、绥中县鑫汇丰运输车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7,522元;

四、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7元,鉴定费2,6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合计3,737元,由被上诉人邹乃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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