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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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七能生物质设备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28567.58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支付***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交纳742元(***已向本院预交),由***负担402元,***负担34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