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综保投资有限公司 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曹妃甸综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人民币10967709.24元;并支付以10967709.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26元,由原告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4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综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4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