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向妈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唐山向妈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仍欠的货款264512.24元,并给付原告唐山向妈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264512.24元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唐山向妈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8元,减半收取计27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