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泽然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航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693.50-110000)的70%,即228685.45元,以上共计338685.45元,扣除应返还被告***垫付款33000元后,还应赔偿305685.45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其先行垫付的36000元,由原告***、***返还其3300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从原告***、***的理赔款中扣除后,直接打入被告***自行向该保险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唐山航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负担933元,由原告***、***负担684.5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一并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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