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29,482.39元,及截至2020年1月14日的利息1,484.34元、罚息5,266.81元;并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由被告***负担71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