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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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曹妃甸区冀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052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7332.80元;以上共计26384.80元,扣除现行垫付的10000元,尚应赔偿16384.80元,此款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直接打入原告***自行向该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账号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48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518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共计17128元,此款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直接打入原告***自行向该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账号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唐山曹妃甸区冀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1147.31元的50%即65573.66元,扣除现行垫付的40000元,尚应赔偿25573.66元,此款由被告唐山曹妃甸区冀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打入原告***自行向该公司提供的个人账号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唐山曹妃甸区冀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727.67元的50%即6863.84元,此款由被告唐山曹妃甸区冀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打入原告***自行向该公司提供的个人账号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不赔偿原告***、原告***经济损失;

六、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计356.50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31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区冀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27元,由原告***、原告***负担9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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