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建伍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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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预交,待执行中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