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死亡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305.5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1970.05元,以上共计91275.55元。扣除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16000元后,还应赔偿75275.55元。此款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直接打入原告***自行向该保险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被告***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13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8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一并给付(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