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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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 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煜丰能源有限公司 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执行(2017)冀02执13560之二号执行裁定。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宁波煜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