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
遵化市路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55.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2,908.00元,合计赔偿原告***、***84,063.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4,136.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0元,由被告***、遵化市路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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