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金瑞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与被告***、刘利军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刘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借款本金282177.97元; 三、被告***、刘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如被告***、刘利军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对二被告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抵押物,即被告***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91-17号金瑞林城二期16栋1单元5层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刘利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8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刘利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