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金瑞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金瑞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被告***偿还的贷款本息159712.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金瑞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至2019年5月14日利息为15259.5元,及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本金159712.51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72元(原告已预交358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金瑞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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