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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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陵工程分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文华苑小区电力管网工程款 1,508,725.88元; 二、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陵工程分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文华苑小区电力管网工程款利息,以1,508,725.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陵工程分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伯官美苑小区配电网络安装工程电气施工工程款2,334,500.00元; 四、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陵工程分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伯官美苑小区配电网络安装工程电气施工工程款利息,以2,334,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100元,由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陵工程分公司共同承担43,693元、由原告盛达基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4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陵工程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