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鸿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嘉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从江县洛贯经济开发区(洛香镇)面积为13353.2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从土国用(2014)第004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的从江县洛贯经济开发区(洛香镇)面积为13353.2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从土国用(2014)第004号]作价120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吴让平抵偿涉执行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受让人吴让平应当在202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将1208万元汇入榕江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从江县洛贯经济开发区(洛香镇)面积为13353.2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从土国用(2014)第004号]自本裁定送达各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三、受让人即申请执行人吴让平成立的贵州鸿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