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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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21291.54元(以上本金、利息及罚息计算截止日为2019年11月26日),并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筑面积89.56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7元,保全费265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道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