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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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家庄中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路分公司 石家庄中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长安闽发水产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中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安闽发水产行货款212423.97元及利息(以7671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算;以7819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以57515.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安闽发水产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86元,由被告石家庄中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