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巨鹿县建通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9民初74-2号

原告:巨鹿县建通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巨鹿县观寨乡小寨村东

负责人:宋康达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MA07W14R7W

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闫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401749573E

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十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清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83号

原告巨鹿县建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冀0529民初7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十公司名下价值750000元的财产。巨鹿县建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十公司名下价值7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慧霞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葛永师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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