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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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巨鹿县建通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9民初74-2号 原告:巨鹿县建通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巨鹿县观寨乡小寨村东 负责人:宋康达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MA07W14R7W 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闫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401749573E 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十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清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83号 原告巨鹿县建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冀0529民初7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十公司名下价值750000元的财产。巨鹿县建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石家庄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十公司名下价值7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慧霞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葛永师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