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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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 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97999.32元及利息(该利息分为合同内的利息及逾期后的罚息,以本金197999.3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分别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由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就被告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车辆抵押登记上的L09311的濠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事情桂L×××××的通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被告***、***、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