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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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银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的混凝土小型砌块货款人民币30591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间及基数: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以欠款人民币378616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3月31日以欠款人民币350319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以欠款人民币305913.5元为计算基数)给原告岑溪市银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本案诉讼受理费78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21.5元,由原告岑溪市银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21.5元。 上述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履行之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可将履行款直接交付本院或汇入本院帐户(帐户: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1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由本院转给原告岑溪市银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