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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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3654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利息87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2元,减半收取3521元、保全费2420元,保险费1140元。共计7081元,由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