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市皖兴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正泰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1民初1566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正泰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967603)。住所地镇海后海塘宏远路818号。 诉讼代表人:沈颖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泉明,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艳霜,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皖兴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9GXG08Y)。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月河桥村委会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魏广生。 原告宁波市镇海正泰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嘉兴市皖兴能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镇海正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镇海正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丽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蓓 代书记员黄薇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