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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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935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20.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731元,由原告***负担112元,被告***负担1047元,被告***负担157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承担款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