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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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吉成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顺镁五金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清远市吉成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模具款103210元及以10321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顺镁五金制品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8.9元,减半收取计1189.45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039.73元,合共2229.18元,由清远市吉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南海区顺镁五金制品厂多交纳的诉讼费用2229.1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