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至开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4490元及利息(以10449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予佛山市至开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至开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4.90元(佛山市至开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佛山市至开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至开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至开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