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市美邦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清远市美邦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987098.42元,并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1.5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24.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2924.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76.39元,两被告负担28348.39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834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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