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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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万荣县新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9157元;退还被告万荣县新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支款34088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0元,鉴定费2906元,原告负担1111元,被告***负担6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