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218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2日为626617元,之后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日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96元,减半收取14698元,由原告***负担1918元,被告恒盛公司负担12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