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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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新奥航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820586.3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20586.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给原告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 二、驳回原告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34.4元,鉴定费173584元,两项合计223818.4元,由原告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08840.8元,由被告北海新奥航务有限公司承担114977.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鉴定费被告北海新奥航务有限公司已预交)。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234.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