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市泰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公交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公交分公司赔偿款42420元。 二、被告温州市泰新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被告***、***、温州市泰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