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 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商务顾问分公司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804民初2819号 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青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丹、包容华,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共计人民币46757.16元;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给付律师费75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公司)与被告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商务顾问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商务顾问分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同日,被告与人人贷平台出借人、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及友信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185400元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10.2%,借款期限为36个月。若被告逾期,各方承诺同意认可友信公司的垫付,友信公司垫付后享有向被告的追偿权。2017年6月3日,出借人通过民生银行交易存管和金融支付的可信平台向被告存管账户足额支付本金75200元的借款。被告在获得借款后第13期开始逾期。友信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和人人贷平台向出借人(包括出借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代被告偿付了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友信公司扣除按合同约定应退还被告的服务费17500元,主张代偿款46757.16元。后友信公司与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友信公司将其对被告的追偿权及其从属权利全部转让给众利诚通公司,友信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2020年4月15日,北京众利诚通公司将对被告的追偿权及其从属权利全部转让至原告处,并由北京众利诚通公司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综上,现原告已合法取得了上述款项之追偿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7月3日前给付原告借款8000元,2020年8月3日前给付原告借款8000元,2020年9月3日前给付原告借款8000元,2020年10月3日前给付原告借款8000元,2020年11月3日前给付原告借款8000元,2020年12月3日前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 二、被告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除支付上述款项外,以46757.16元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已偿还部分金额,则该偿还部分按先息后本计算)。被告如逾期还款,原告则有权就上述全部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全部申请执行。 三、律师费7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永年 书记员李慧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