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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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计12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100元; 三、被告***、被告沈丙好、被告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9187.16元(222287.16元-121000元-121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被告***、沈丙好、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